因他人受到查处,自己向廉政账户退出的钱算不算受贿?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,离职后收受部分计不计入受贿数额?7月19日,江苏省海安县植保植检站原正、副站长何桂忠、张光旺分别被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、6年,分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、10万元。 何桂忠先后14次非法收受相关农药生产、经营单位所送钱财共计28.5万元。2007年3月初,工商部门在查处某家化工厂涉嫌违规销售农药过程中,找来何桂忠协助调查。何桂忠因惧怕事情败露,在无法退钱给对方的情况下,于2007年3月12日将该单位所送的3万元上交该县廉政账户。 张光旺于2005年10月退休。1996年下半年至2005年11月,他先后16次非法收受相关农药生产、经营单位所送钱财共计20.2万元。其中,一家公司销售农药先后于2004年、2005年11月送上6万元、3万元。 法庭审理过程中,已向廉政账户退出的钱算不算受贿、离职后收受的财物计不计入受贿数额,引起了控辩双方的激辩。最终,法院认定两者均应计入受贿数额。 |